印发《关于促进滨湖创投产业集聚区建设 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2017-02-13 16:52

为全面提升滨湖经济金融发展水平,推进蠡园开发区创投产业集聚区建设,加快建设“太湖金谷”,形成创投产业和产业链各类企业集聚,现就促进创投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扶持范围与要求

(一)扶持范围:

第一类: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第二类:银行、保险、小贷、科贷、担保、典当等金融机构;

第三类:评估、拍卖、会计、律师、咨询、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类:其它符合创投产业集聚区政策的各类企业。

(二)基本要求:

1.符合滨湖创投产业集聚区发展导向,在创投产业集聚区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有相应团队规范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第一类企业须实行备案管理。该类企业应在设立后15个工作日内向滨湖区发改局备案,并报创投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未经备案的该类企业不享受本意见扶持政策。

二、扶持政策

(一)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工商注册之日起,其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按不超过区镇两级留成的70%给予奖励。由集聚区母基金参股的基金,其参股比例部分不参与奖励。

(二)新引进属于扶持范围内第一类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自工商注册之日起三年内,按不超过区镇两级留成的70%给予奖励。

(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集聚区与企业双方确认的企业管理人员)自工商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其当年个人工薪所得形成的个人所得税,按不超过区镇两级留成的70%给予奖励。

(四)区内享受区级IPO或场外市场政策扶持的企业,其高管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缴纳在本区的个人所得税,按不超过区镇两级留成的70%给予奖励。如不在本区缴纳的,按承诺书约定相应追缴其上市过程中享受的扶持。

(五)区外各类创投机构和上市、挂牌公司战略投资者在滨湖区缴纳限售股转让应缴个人所得税的,按不超过区镇两级留成的80%给予奖励。

(六)对创投集聚区建设有较大影响的功能性项目,以及股权退出中一次性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奖励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七)以上集聚区各类股权投资企业或者自然人有限合伙人股权退出产生的税收,必须在滨湖区区域内缴纳。如不在本区缴纳的,追缴区镇两级享受的各种优惠。

三、工作要求

1.本意见适用于蠡园开发区创投产业集聚区,由创投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每年3月底将符合条件企业的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区发改局、财政局进行审核,报经区领导小组同意后兑付。“一事一议”类奖励的兑付可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另行处理。

2.蠡园开发区创投产业集聚区以外的相关企业及个人,可参照执行,但须向区发改局报备,并经区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执行。

3.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国家、省、市政策如有变化,本意见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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