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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高新区企业高端人才贡献奖励暂行办法

2019-05-31 00:00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健全完善高层次人才引进和激励机制,支持企业引进和留住高端人才,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连云港市企业高端人才贡献奖励暂行办法》(连人才〔2018〕7号,以下简称《市暂行办法》)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鼓励各类高层次人才在高新区创业和工作。对于被在区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聘用的,在区内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征信良好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奖励。

一、被世界500强且在高新区内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美元(含)以上企业聘用,连续1年以上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可按上年度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给予80%的奖励,每个企业奖励人数不超过5名。

二、被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聘用且连续1年以上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可按上年度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给予80%的奖励,每个企业奖励人数不超过5名。

三、对上年度高新区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对其主要经营者及其管理团队等给予一定奖励。其中:

1.年度纳税总额1000万元-1亿元(不含,下同)的,对被奖励人员上年度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给予80%的奖励。其中:年度纳税总额1000万元-3000万元的,每个企业奖励人数不超过5名;年度纳税总额3000万元-5000万元的,每个企业奖励人数不超过7名;年度纳税总额5000万元-1亿元的,每个企业奖励人数基数为10名,以50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1名。

2.年度纳税总额1亿元-5亿元的,对被奖励人员上年度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给予100%的奖励。每个企业奖励人数基数为20名,按入库税款1亿元为基数,每增加1亿元增加3名。

3.年度纳税总额5亿元-10亿元的,对被奖励人员上年度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给予100%的奖励。每个企业奖励人数基数为30名,按入库税款5亿元为基数,每增加1亿元增加5名。

4.年度纳税总额10亿元以上的,对被奖励人员上年度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给予100%的奖励。每企业奖励人数不超过100名。

四、对新增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对其主要经营者及其管理团队等可按上年度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给予80%的奖励。其中新增主板上市企业给予每个企业20人奖励名额;新增“新三板”挂牌给予每个企业5人奖励名额。

第二条上述奖励按从高原则适用,不重复享受。

第三条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一次性给予奖励,资金从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企业集团按集团口径予以奖励。

第四条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由高新区财政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办法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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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997年由江苏省政府批复为省级高新区,2015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升格为国家级高新区,同年9月正式挂牌成立。同年市委、市政府下发《关于支持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快发展的意见》(连发〔2015〕43号),明确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作为市委、市政府派出机构,赋予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采取“一区五园”的发展模式,“一区”即核心区,“五园”即五个产业辐射园,分别为新医药产业园、新材料产业园、清洁能源创新产业园、装备制造产业园和节能环保科技园。高新区核心区总面积80平方公里、总人口15万人(其中高校约7万人),管辖花果山街道,南城街道,郁洲街道和云台农场,共22个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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