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溧水区支持直播电商发展扶持政策 (试行)》的通知

2020-09-28 00:00

为进一步落实新消费行动计划,优化直播电商发展环境,培育直播电商新业态,推动我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打造直播电商基地

第一条支持区内有条件的园区打造直播电商产业示范园区,进行内容制造、视频技术、直播场景等“一站式”直播基础设施建设,专注做强做大直播电商产业。对获评国家、省、市电商产业示范园区,且直播销售达到园区线上销售总额30%以上的,分别给予运营方50万元、3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引培直播电商人才

第二条支持区内企业引进和培育电商直播人才,对年带货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独家签约主播可推荐认定F类人才;对年带货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独家签约主播可推荐认定E类人才;对年带货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独家签约主播可推荐认定D类人才;对年带货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独家签约主播可推荐认定C类人才。对具有行业引领性、影响力的头部主播电商人才可通过联席会议认定按最高B类人才享受相关政策。以上人才可根据我区人才安居办法享受相应等级的租赁补贴和人才购房服务。

第三条支持在区内注册的专业培训机构开展直播电商人才培训。经区商务部门备案,对培养的学员被区内企业录用从事直播岗位并在区内缴纳社保一年以上,且当年底仍在区内企业就业的,给予培训机构1000元/人的补助,每家培训机构每年的补助不超过20万元。

第四条支持区内企业培养电商人才,对企业自费委托以上专业机构培训直播电商人才且缴纳社保及持续从事直播岗位一年以上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最多不超过3人的培训经费补助。

三、集聚直播电商机构

第五条对获得各大直播电商平台官方认证的MCN机构,在我区注册运营一年以上的给予 5 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省、市电商示范企业,且直播销售达到企业线上销售总额30%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六条对直播电商平台、MCN 机构独家签约3名以上主播(每名主播年带货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MCN机构每分别新增一名年带货销售额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独家签约主播,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以上企业可同时享受。对新增年带货销售额达1亿元以上独家签约主播的,经联席会议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四、发展直播电商企业

第七条对入驻电商产业园的直播电商企业,线上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三年内提供不超过100㎡的办公及仓储场所实际租赁补贴,最高不超过2元/㎡/天(工业用地减半),并按企业购买直播设备、道具等给予30%补助,两项合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

第八条对在我区新注册的直播电商企业当年实现税收分别达到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地方财政贡献的60%、70%、80%给予奖励,连续享受三年。

第九条区内企业首次委托区内第三方电商服务机构通过直播方式销售产品,且年直播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支付第三方电商服务机构佣金的20%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推动企业技术创新

第十条优先推荐直播电商企业、MCN 机构申报我区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入选后对其研发人才、设备购置以及经认定的研发服务外包等研发投入,分别给予三年最高1000万元、500万元、80万元补助,并优先给予产品应用推广、知识产权保护、金融专项服务、要素空间保障等方面的支持。

六、强化金融要素支撑

第十一条入驻我区的直播电商企业、MCN 机构获得社会风险投资,根据企业发展实际需求,区级产业引导基金可按不高于社会风投机构首轮投资总额20%的比例跟进投资,单个项目投资额不超过200万元;入选市级高层次创业人才的企业,单个项目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风投基金,并享受最高500万元人才贷。

七、支持自主农产品销售

第十二条对经授权的电商企业线上销售“无想田园”公用品牌农副产品当年达500万元,且直播销售达到企业线上销售总额30%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以后年度线上销售额同比持续增长20%及以上,且直播销售占比仍保持30%及以上的,当年给予5万元奖励。

八、营造直播电商氛围

第十三条对行业组织、直播平台、MCN机构等在我区举办大型直播电商节庆或促销活动,按其场地租赁、设施搭建、住宿交通等活动经费总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场的补助;对在我区举办全国性、国际性高水平学术研讨活动,按其会务会场、食宿交通等活动经费总额的8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场的补助。

九、附则

第十四条本《政策》实施过程如遇同口径享受优惠政策条款时,可以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本《政策》所述奖励、补助由区级财政统筹结算(企业奖补资金兑现,开发区承担100%,镇街与区级财政各承担50%)。

第十六条本《政策》自2020年10月1日起试行。

第十七条本《政策》由区政府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应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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