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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推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2020-10-10 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常州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根据《市政府常州市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意见》,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常州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材料、设备等研发、生产、运营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组织。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三条  通过政府引导,市、各辖市区、常州经开区联动设立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基金。产业基金采取市场化运作,引导社会资本、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等投向集成电路产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局、金融监管局)

第四条  鼓励现有产业基金加大对本地集成电路企业投资,鼓励企业在本地设立集成电路产业基金。对规模超过1亿元的本地产业基金,在存续期间对受委托的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最高按其实际投资本地集成电路企业资金的5%给予补助,每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财政局、金融监管局)

第五条  为我市集成电路企业和科研机构提供必需的办公、研发场所,前三年免收租金,后两年租金减半,原则上每家企业或科研机构免(减)租金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长江学者等在我市成立工作站、实验室并建设研究生产线的免(减)租金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0平方米。(责任单位: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

第六条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对工艺制程达到一定节点的产品进行工程流片(含多项目晶圆(MPW))的设计企业,最高按照该款产品首轮流片(含知识产权(IP)授权、掩模制版)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对在本地生产企业掩模流片的,最高按首轮流片费用给予不超过60%的支持。普通产品支持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工艺制程达到28nm及以下产品支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工艺制程达到14nm及以下产品支持总额不超过800万元。

化合物半导体产品按上述工艺制程支持,支持总额在上述标准上额外增加10%。

单个企业每年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财政局)

第七条  支持本地集成电路企业(单位)购买IP开展高端芯片研发,对于购买非关联企业IP的,给予IP购买直接费用不超过50%的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财政局)

第八条  对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单位,给予适当的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对上一年获得国家、江苏省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及个人给予相应奖励,具体按照《对获得国家、江苏省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的实施细则》执行。(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第九条  支持院校、公共研发机构和企业共建共享电子设计自动化(EDA)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根据平台投资规模、服务能力、高端人才团队等情况,对采购相关设备及软件给予不超过20%的资助,每家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

第十条  引导集成电路企业与非关联集成电路企业联动发展,对市内企业首购首用市内集成电路企业自主研发芯片、装备、材料等产品的,按《常州市创新产品首购和推广应用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执行。(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第十一条  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进口,符合《江苏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9版)》,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技术,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按照国家规定的贴息率予以补助。同一项目省级进口贴息和国家级进口贴息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第十二条  支持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且近年有进出口实绩的企业自行参加市场化运作的境外展览会及开展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专利认证和境外商标注册。

对企业境外参展的展位费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50%、新兴市场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市场不超过实际支出70%的补助。对企业发生的管理体系认证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限额3.5万元。对企业发生的出口产品认证项目给予不超过认证费用或产品检测费实际支出5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限额7万元。对企业发生的境外专利申请项目(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补助,发明专利项目最高限额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最高限额3万元。对企业发生的境外商标注册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补助,最高限额1.5万元。

以上项目涉及多个部门补助的,总补助比例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的90%。(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第十三条  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做大做强。

1. 对连续2年应税销售收入正增长且上年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但不超过该年度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份额。

2. 对连续2年应税销售收入正增长且上年首次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300万元、6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但不超过该年度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份额。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财政局)

第十四条  贯彻落实常州市相关人才政策,加大对集成电路相关领域各类人才(团队)的招引力度,全面做好人才服务保障工作。对于招引的顶尖人才,采取“一事一议”的政策办法。(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常州科教城,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鼓励在常州本地建设集成电路相关专业学院。(责任单位: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省民营科技企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政策涉及资金支持的,市、辖市区、常州经开区具体分担办法按照财政体制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  本政策与我市其它政策有重叠、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九条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涉及的其它重点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政策办法。

第二十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有效期结束后,将根据政策执行评估情况予以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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