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支持科技创新头部企业创新创优六条政策的通知

2021-05-12 00:00

为深入实施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推动积分排行榜头部企业做优做强,带动广大企业走创新发展之路,全面激发企业创新动能,为产业强市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1.积分排行榜头部企业年度积分满300分或者连续两年积分累计达500分的,在泰州科创中心(设在泰州医药高新区内)注册并建设独立研发机构,根据研发机构建设规模给予用地奖励,最多不超过30亩。

2.“科技创新十佳企业”在国内一线城市或者海外新设立研发机构,按照研发人员年薪总额的20%予以奖励(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数作为年薪认定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科技创新十佳企业”承担或参与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按照国家、省实际拨付经费给予1:1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优先支持“科技创新十佳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组织实施“揭榜挂帅”重点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十佳企业”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参照市级创新型领军企业政策执行。

4.积分排行榜头部企业连续两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且研发费用年度增加200万元以上的,给予研发费用增长额10%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5.积分排行榜头部企业积分每满100分,可以推荐1名研发人员在泰州市“人才家园”(设在泰州医药高新区内)购房,按照3000元/平方米给予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积分每满300分,可以在本条上述推荐人员内确定1人,按照其购房款总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科技创新十佳企业”积分每满100分,可以推荐1名年薪高于30万元的研发人员(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数作为年薪认定标准),按照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金额,全额奖励给研发人员本人。

本政策所称积分排行榜头部企业,是指经确认公布的“科技创新十佳企业”和“科技创新优秀企业”。

本政策第1、5条适用范围为泰州市,所涉奖补资金由市、医药高新区财政分别承担50%;第2、3、4、6条适用范围为泰州市区,所涉奖补资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50%,以上资金由市财政集中统筹拨付。本政策与市级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按照就高原则执行。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积分排行榜头部企业自本政策施行之日起可以申报兑现,期限五年。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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