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推动质量强区、标准化强区和知识产权强区战略的若干政策
2024-01-03 00:00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二次创业”高质量发展的整体部署,充分发挥政策资金的杠杆和激励作用,持续深化质量强区、标准化强区、知识产权强区三大战略,引导企业做大做强、做精做优,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推产业科创名城建设,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推动质量强区战略实施

1、建立各级质量奖梯队。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组织或个人,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或个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首次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组织或个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首次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或个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首次获得扬州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首次获得扬州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得开发区主任质量奖的组织,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推进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对获得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AAA评级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AA评级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3、鼓励开展认证认可。对首次通过“江苏精品”认证的组织,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通过“CNAS认证”的组织,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首次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的小微企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不超过1万元奖励。

二、推进标准化强区战略实施

1、引导企业主导和参与制修订标准。对当年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并正式发布的单位,主导国际标准制修订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项的资助,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项的资助;对当年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并正式发布的单位,主导国家标准制修订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项的资助,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项的资助;对当年参与行业标准制修订并正式发布的单位,主导行业标准制修订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项的资助,参与行业标准制修订的,给予不超过2万元/项的资助;对当年主导制修订地方标准(省级)并正式发布的单位,给予不超过3万元/项的资助;对当年主导制修订地方标准(市级)并正式发布的单位,给予不超过2万元/项的资助。对主导制定全国性团体标准并依法公开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项的资助;对主导制定地方性团体标准并依法公开的,给予不超过2万元/项的资助。

2、鼓励支持标准创新工作。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或“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项的资助;获得

“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或“江苏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给予

不超过5万元/项的资助。

3、开展企业标准“领跑者”行动。对获得全国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项的资助;对获得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项的资助。

4、积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对试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级以上标准化试点单位,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对考核结果为良好以上的市级标准化试点单位,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资助;对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建立标准体系并有效运行,通过3A级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资助。

5、加强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对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项的资助;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不超过25万元/项的资助;承担国际标准化工作组召集人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项的资助。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项的资助;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项的资助;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工作组(组长单位或牵头单位)工作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项的资助;承担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项的资助。

6、建设标准化人才高地。对担任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主席(或副主席)所在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对担任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注册专家所在单位,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对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委员所在单位,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资助。鼓励依据本文件获得资助的单位最高将所获资助资金的10%用于奖励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

三、推动知识产权强区战略实施

(一)鼓励高质量的知识产权创造

1、强化重点产业专利布局。以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设立重点产业关键技术专利布局项目。承担项目的企业需完成知识产权贯标备案且拥有(或在承担期内申请)一件注册商标,项目期内围绕自身产品升级和技术创新进行相应专利布局,根据发明专利授权情况分别给予:2件3万元、3件7万元、4件10万元、5件15万元、6件20万元、7件25万元及8件以上30万元的资金奖励。

2、加大高价值专利培育力度。围绕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对获得省、市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的,按照市级实际奖补资金1:1配套。

对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并贯彻《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同时建立企业数据库的企业,根据高价值发明专利授权情况分别给予:2件5万元、3件8万元、4件15万元、5件20万元、6件25万元、7件30万元、8件及以上35万元的资金奖励,承担省市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的除外(与第1条强化重点产业专利布局政策不重复奖励)。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第一完成人,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第一完成人,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外观设计专利奖的第一完成人,按发明及实用新型对应标准50%予以奖励。

3、鼓励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对开展商标布局的企业,分别给予新注册商标30件2万元、50件4万元、100件10万元的资金奖励。

4、实施知识产权强企战略。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通过省知识产权贯标绩效评价合格,给予3万元资助。每年对通过“贯标”绩效评价或认证的企业进行评优,获得优秀等级的,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补;鼓励企业开展江苏省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ISO56005)评价,获得优秀等级的企业给予5万元资金资助。

持续推动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对获得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的,每家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资助(区级财政承担),获得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的,每家企业按照市级实际奖补资金1:1配套。  

鼓励企业争创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市区1:1配套);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

奖励;对获得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每家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二)实施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

5、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强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鼓励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维权,对涉外重大知识产权纠纷维权成功的,按维权诉讼实际发生的律师费或知识产权咨询服务费不超过50%的标准给予相关单位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10万元。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主动应对商标纠纷,对被行政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每件给予商标所有权人不超过50万元奖补。

6、加大地理标志保护力度。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农业合作社培育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好、辐射带动强、有较高知名度的地理标志商标,对成功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每件给予注册商标所有权人10万元奖补。

7、推进“正版正货”示范创建。支持商贸街区、专业市场、行业协会以及企业开展“正版正货”示范创建,促进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对获得市“正版正货”示范街区创建项目的,每家给予创建主体不超过10万元经费扶持。

(三)促进高效益的知识产权运用

8、深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鼓励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以知识产权质押取得贷款并按期偿还本息的企业,给予利息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贷款企业20%的贴息奖补(实际贷款利率低于LPR的,按实际发生利息给予20%的贴息奖补),同一企业每年贴息不超过20万元。

9、支持企业实施专利导航。围绕企业经营发展方向,深入解构企业发展所处的竞争环境、竞争风险、竞争机遇等关键问题,针对企业战略制定、研发创新、产品保护等领域,开展企业专利导航,为企业经营活动提供决策支撑,对开展企业导航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服务费用5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最高20万元(承担省、市项目需开展的产业专利导航项目除外)。

10、支持企业实施专利转让。鼓励企业以技术创新和实施为目的引进与主营产品技术相关的有效发明专利,每件市外受让发明专利补贴1万元。

11、支持企业实施专利许可。以转化实施为目的,通过一般许可、排他许可、开放许可等方式对专利技术进行实施,对许可或获得许可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备案的,每件发明专利补贴2000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加强高水平的知识产权服务

12、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引进奖励。鼓励引进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入驻开发区,对依法新注册在开发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含分支机构),符合财务独立核算,依法在区内缴纳税收,专利代理师不少于3人的,并正常开展业务工作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开办费资助。

13、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大力推进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获得省专利发明人奖的发明人所在单位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对获得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和江苏省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的,分别给予个人1万元、2000元奖励。对获得知识产权中级职称的,给予个人500元奖励。对获得知识产权高级职称、专利代理师资格的,给予个人2000元奖励。

申报企业必须先积极申报国家和省市资金补助,再申报区级奖补。已享受上级财政资金扶持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在本政策各项资助额度的上限内,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国家、省、市补助资金要求我区配套的,按照文件精神执行。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不再重新发文。

本政策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市场监管局实施并负责解释。原《关于推动质量强区、标准化强区和知识产权强区战略的若干政策》扬开管发〔2021〕101号文自本政策意见印发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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