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2024-02-07 00:00
为规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青苗补偿费标准
青苗补偿费按照附表确定的标准执行。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由征收人与所有权人协商支付移植费,不支付青苗补偿费。未规定补偿标准的青苗,由征收人与所有权人协商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由区物价认证中心作出价格认证,认证结果作为补偿标准。
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按照1800元/亩(镇、街道)、1500元/亩(农场)。企业工副业集中区基础实施特别密集项目的补偿,经区拆迁工作指挥部批准后按实评估补偿(以项目实施地块为单元)。农户集资部分按“谁投资谁受益”原则,补偿给相关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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