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2024-04-07 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是经开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和规范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  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旨在以促进经开区产业科技创新为目标,加强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持续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辐射,带动相关行业的技术提升和科技进步,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有一支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二) 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拥有5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三) 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工艺设备等基础设施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有必要的分析、测试手段。经充实完善后,具备承担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能力。

(四) 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占年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3%或不少于200万元,原则上组建后的研发经费投入应逐年增长。

(五) 组建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目标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具体可行,具备产学研合作基础,重视科研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任用。   

         

第三章  申报、审批与复审

第五条  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认定审核工作,采取企业申请、分批认定的办法。 

第六条  企业填写《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报区科技局。

第七条  区科技局根据认定条件,对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审核。

第八条  经审核合格的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确认其为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颁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证书》。

第九条  已认定的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3年复审一次,复审不合格的,撤销其资格。

第十条  企业在申报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根据经开区创新体系建设的实际需求,为进一步引导企业自主创新,加强创新能力建设,设立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指导性项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优先推荐申报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区级科技项目。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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