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关于支持重点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2022-05-09 14:55

一、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坚持“打破藩篱、能统尽统、应统尽统”,全面统筹相关财政专项资金,按年按时拨付奖励资金。加大市、县区财政统筹力度,除了新医药产业发展政策、新材料产业发展政策中的部分内容,其余政策均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二、创新奖励支持方式。依托连云港市产业发展基金,创新运用“拨改投、拨改转、拨改贷”等方式支持重点产业发展,若相关县区产业发展优势明显,且县区政府能够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的,可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发起设立相关的子基金。为重点产业发展开辟“绿色通道”,在融资服务、项目推进、创新驱动、转型升级、专题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相关支持项目。各县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参照本意见出台相应的奖补政策。

三、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建立部门会商审核机制,奖励项目由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并予以认定。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同一事项符合市级、县区相关优惠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企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取消奖励资格。市财政局负责组建奖补资金网上申报平台,每年5月、10月各申报一次。市人才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市级相关部门要做好本意见的配套措施实施保障工作。若国家、省相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调整相应的奖励政策。

本意见有效期三年,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截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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